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;未满4个月流产可以享受30天产假;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以带薪休息;产前检查不算请假;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不得延长工作时间……近日,《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(草案)》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初审,草案中的这些规定让很多女职工喜上眉梢。这意味着,山西省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将更加周到。(3月31日《山西晚报》)
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和生育需要,加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,为她们提供更多、更好的“卫生福利”,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,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。对此,女同胞高兴满意,男同胞也不会羡慕嫉妒恨,这方面的社会共识度相当高。所以,当山西省相关草案被媒体公布,立即在网上引来一片叫好声,很多人期盼本省的相关政策也能向山西看齐。
山西省以立法的形式为女职工送上丰厚的“卫生福利”,其初衷之良好自不待言,但良好的初衷能否达到良好的效果,还需拭目以待。一方面,用人单位会不会克扣女职工的“卫生福利”是一个问题,但是更让人担忧的是,此举可能导致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遭到更大的歧视,女性就业更加困难,以至于立法者的好心最后办了坏事。
眼下女性求职者经常遭遇性别歧视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,民盟中央妇女委员会提供的报告显示,有90%的女大学生感到用人单位有性别歧视现象,有52%的女生感到性别歧视现象较为严重,有70%的女生感到找工作明显比男生难。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主要体现在就业机会不平等、竞争过程不公正、就业结果不公平,一句话,很多用人单位以各种莫名其妙的理由拒绝招用女职工。
而一些用人单位不喜欢招女职工的真实原因,主要就是觉得女人“事多”,经期、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、更年期,谈恋爱、结婚、生孩子、带孩子……用在工作上的时间、精力自然减少。加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,一些女性在事业上没有太大追求,工作上不求上进,甚至于得过且过。在这种情况下,立法赋予女职工的“卫生福利”越丰厚,一些用人单位对招用女职工的抵触情绪就会越大,女性在就业中遭遇的性别歧视或将更加普遍和严重。
所以,在立法层面提高女职工“卫生福利”是容易的,而要把这件好事办好却很难,需要从各个层面作出持之以恒的努力,这是一个宏大的系统性工程。应与提高妇女社会地位、夯实男女平等社会观念、落实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就业促进法》、消除就业歧视和性别歧视等协调同步。只有在此基础上,女职工的“卫生福利”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,而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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